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 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三年获捐超千万 多方助推职业教育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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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三年获捐超千万 多方助推职业教育帮扶

中新网9月20日电 今天,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东方教育2017-2019年腾讯公益项目“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爱心企业答谢活动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戚学森、中国东方教育烹饪第二事业部总经理姜海波、腾讯公益运营经理杨谨、爱心企业代表等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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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东方教育“2020-2025年新起点·筑梦公益资助计划”启动仪式

据主办方介绍,“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是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联合中国东方教育共同发起的职业教育帮扶公益项目。项目启动至今,近百家合作企业积极参与其中。2017年,中国东方教育旗下各职业院校老师、学生及社会人士、爱心企业共捐赠244.78万元;2018年,捐赠金额达到416.48万元;2019年,捐赠金额达到489.57万元,三年累计捐赠1150.83万元,同时获得腾讯基金配捐440.23万元,三年共获得项目资金1591.06万元,可用于资助学生3614人,截止2019年9月1日,项目已资助贫困学生2089名。

姜海波在致辞中表示,“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项目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公益助学活动,今天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联合中国东方教育对2017-2019年为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企业举行答谢仪式,既是对全体爱心企业公益助学行为的褒奖肯定,同时也是希望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指导下,号召学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携手,继续支持我们持之以恒的开展好腾讯公益助学项目,为公益事业尽绵薄之力。

戚学森指出,基金会于2017年与中国东方教育集团共同发起“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腾讯公益项目以来,已经连续三年,无论是捐款人次还是项目筹款金额都位列前茅,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各项成绩取得,离不开像中国东方教育以及各位爱心企业这样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我们在这里为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企业进行授牌,就是鼓励各位爱心企业参与公益助学活动的爱心行为,正是这些善举让更多贫困学生得到了资助,让他们顺利的完成学业,也让他们感受到世界充满着爱。

随后,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对外合作中心负责人张宏宣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东方教育腾讯公益助学项目、公益助学爱心企业名单,北京新东方烹饪学校校长兼北京美味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沈大军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天福基金执行主任陈勇共同上台,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东方教育腾讯公益助学爱心企业进行授牌。每一笔捐款都是爱心的汇聚,都是优秀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活动现场,还启动了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东方教育“2020-2025年新起点•筑梦公益资助计划”,该计划拟在5年内通过爱心企业、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社会爱心人士、腾讯爱心公益基金等筹捐资金4000万元,用于资助不低于10000名贫困学生。

长沙中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 新起点·筑梦公益行动三年获捐超千万 多方助推职业教育帮扶

红网时刻4月21日讯 (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昭菲 袁建斌)4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0年度长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宣布启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据长沙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范登峰介绍,2020年,长沙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助力建设新时代现代化长沙和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长沙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6477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336件。司法保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加强对专利技术案件的审理,准确界定保护范围。全年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600余件。注重厘清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以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为基础,结合权利人在涉案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解释及说明等内容,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责任。

强化对新类型商标权的保护,审慎认定驰名商标。全年审理商标权民事案件1092件,颜色组合商标、地理商标、立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新类型商标案件不断涌现。既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又审慎认定驰名商标,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颜色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该类商标的独有特性,厘清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边界,有力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的合理使用。

提高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创新侵权认定手段。涉计算机软件案件的审理因涉及计算机代码的比对,往往需组织鉴定,难度大,周期长。长沙法院抓住关键技术特征,创新比对方式,对侵权认定直接进行司法判定,有效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质效。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全面加强。2020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在软件、硬件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已全面展开,现已具备立案诉服、法庭审判、诉调对接、警务安检、办公会务等功能,并形成了以“保护知产 创新发展”为主题的法庭文化特色。同时,法庭信息化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进入招投标实施阶段,我们法庭即将建成兼具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视频数字化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AR/VR等新技术的智能化、科技型法庭。

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长沙中院在原知识产权法庭快审团队的基础上,另组建速裁快审中心,整合快审资源,优化分案机制,缩短平均审理周期。同时,对复杂的专利技术类案件,集中优势力量,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加强文书说理,确保裁判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法庭有多篇裁判文书入选湖南省优秀裁判文书、最高院人民法院案例选。

积极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在涉三一汽车制造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中,引入先行判决制度,针对已查明的相关侵权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有力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知识产权便民诉讼机制,增强司法保护便捷度。强化线上调解平台建设,组织异地线上调解,既保障了调解效率又便利了当事人。创新送达方式,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实行闪信+电子送达,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参与纠纷化解,全年委托调解案件达400余件。

推行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多元参与事实查明。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发挥其评判知识产权专业技术问题的优势作用,提高对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借鉴专家咨询意见,助力法官技术事实的查明;创新技术比对方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发现被控侵权人存在恶意注册与权利人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且在权利人起诉其侵权后仍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事实,对被控侵权人在网络平台上的销售数额,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强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适用和实施。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形,及时、稳妥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以收集、固定和保护。对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被控侵权产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对于设备体积较大难以扣押的,当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又固定了侵权的关键证据。

强化扎实管用的审执协同工作举措。长沙法院推行审执协同,加强审执各阶段、各环节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形成司法保护合力。定期开展涉知识产权执行专项行动,集中优势执行力量多次深入高桥大市场、南湖机电市场等知识产权侵权重点地区开展执行行动,邀请媒体随同报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大力提升案件执行质效,提高司法威慑力,净化市场。

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沟通交流,形成保护合力。长沙法院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机制、犯罪线索的移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信息共享,强化协调保护的能力。

主动延伸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和自贸区建设

主动对接企业的司法需求,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定期走访产业园区,与园区内企业代表座谈交流,深入的调研考察,并通过年度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法制宣讲、巡回庭审、司法建议等形式,指导企业预警和防范涉知识产权纠纷,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法,营造社会创新、创造氛围。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案例,选择了一批有影响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开庭,观摩庭审,强化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尚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长沙中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7249号〕

——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作用的审查认定

该案充分利用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材料对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予以判定,遵循的合理解释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产品专利的

保护范围准确划定适当边界,有效避免了因权利要求扩大化解释而导致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对于保护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长沙劲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海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星旅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肖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414号〕

——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可以对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

该案在于探索一种新的比对方式,无需鉴定,而是结合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抓住关键技术特征,对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行直接的司法判定,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三: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诉祁阳县湘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知民初183号〕

——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查明专业技术事实

该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藉由田间观察检测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两种基本的技术途径,综合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技术专家的田间观察结论,在对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侵权构成和侵权规模进行判定,有力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9)湘01民初3186号〕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先行判决,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该案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明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先行判决,有效的阻止了诉讼中因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权利人损失的继续扩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当事人双方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调解意向更加明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03号〕

——当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存在模糊性时,应用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案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多义性、模糊性,法院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中其他项相关权利要求的表述、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身在庭审中对相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陈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并公示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准确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企业在发展中专利侵权的防控能力。

案例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626号〕

——在判断是否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

该案在判断颜色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并基于禁止混淆原则,对被诉侵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促使同行业竞争者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案例七: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语依饮品有限公司、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008号〕

——通过受让取得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对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使用者提出商标侵权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审理该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业运营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充分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及市场混淆性,充分运用保护在先使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真正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长沙市彭程西式餐饮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欧米奇西点职业培训学校、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5673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34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以构成混淆为前提

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的关系,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能防止“兜底条款”的滥用,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实现了司法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豪基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2292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2250号〕

——有渊源关系的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商标侵权,需要考虑二者的历史关系作出侵权判断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司发展的历史渊源,从法律角度综合进行侵权责任的判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恒园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柏(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772号〕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和保护范围的问题。审理中,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诉注册商标在其注册时存有恶意情况下,认定被告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准确划定了不同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更好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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